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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院须知

我们将不断努力提高医疗质量,为群众提供方便、价廉、高效、优质的心理专科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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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院须知

我们将不断努力提高医疗质量,为群众提供方便、价廉、高效、优质的心理专科服务

一、我院住院科条件优越,吃住方便。采用中、西草药、行为心理等方法综合治疗,为了有利于病人病情更好的康复,我院要求家属陪护管理治疗。入院必须预交一定的医药费,每月月底结清当月医药费用。

 

二、入院手续:监护人凭我院医师签发的《病人入院通知单》和已经按规定签署的《住院治疗授权委托书》,依照约定预交住院医疗费用后,办理入院手续。监护人不签署《住院治疗授权委托书》的不办理入院,但另有约定或特殊情况经有关部门批准的除外。

 

三、本院告知:

1. 监护人应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医疗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患者的合法权益。

2.患者必须使用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办理入院,如使用他人姓名入院而引发的争议或纠纷,院方不承担责任,由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监护人自行承担。

3.提供病史者要对提供的病史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有隐瞒患者病史者,所导致的一切后果由监护人全部负责。

4.凭目前医疗条件,精神疾病的诊疗手段可能会导致难以防范和避免的后果,如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伤残等并发症,甚至导致死亡等后果。

5.住院患者在精神症状的支配下可能会发生难以防范和避免的风险及意外,如毁物、冲动伤人、逃跑、杀人、自伤、自杀等,以及其他不可预料的风险及意外。

6.监护人对患者病情和医院的各项知情同意有知情权,若有不明之处应及时提出。

7.若发生医疗纠纷时,应按照相关法律处理。监护人可以要求封存有争议的病历,查看相关的药物及医疗器械,按照法律规定复印相应的病历资料。

8.住院期间,未经院方同意不得私自请外院医师诊治,不能自带药物(包括中药)给病人服用,所导致的后果由监护人负责。如自带药物给患者服用,应签署《自带药品知情同意书》。

9.由于精神疾病治疗的特殊性,某些药物、治疗项目、检查项目、康复项目不属于公费医疗或省、市医保医疗范围,需要自费的,应签署自费项目知情同意书。

10.住院期间,精神科药物血药浓度监测、精神科量表评定及相关护理监护记录、心理治疗、康复治疗等自费项目是临床处理的重要措施,医师有权酌情作出选择。

11.特殊精神病诊疗和护理措施在监护人签字表示知情同意后方可实施,监护人不签字或签字表示不同意的不得实施,但常规诊疗措施或者发生紧急情况的除外。

 

四、有下列行为的,监护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交费义务的,因此延误或中止治疗所造成后果的;

2.不履行知情同意的签名义务的,因此导致延误治疗或损害患者健康的;

3.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陪护义务的,因此导致不良后果的;

4.违反安全管理制度,擅自送交违禁物品给患者,因此造成不良后果的;

5.患者因精神疾病的病态因素而导致不良后果的。

 

五、监护人定义:监护人,指精神疾病患者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未成年患者的父母、(外)祖父母、已成年兄、姐等其他近亲属等。愿意承担监护责任和诊疗费用、提供经济担保的其他亲属、朋友、友、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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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院住院科条件优越,吃住方便。采用中、西草药、行为心理等方法综合治疗,为了有利于病人病情更好的康复,我院要求家属陪护管理治疗。入院必须预交一定的医药费,每月月底结清当月医药费用。

 

二、入院手续:监护人凭我院医师签发的《病人入院通知单》和已经按规定签署的《住院治疗授权委托书》,依照约定预交住院医疗费用后,办理入院手续。监护人不签署《住院治疗授权委托书》的不办理入院,但另有约定或特殊情况经有关部门批准的除外。

 

三、本院告知:

1. 监护人应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医疗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患者的合法权益。

2.患者必须使用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办理入院,如使用他人姓名入院而引发的争议或纠纷,院方不承担责任,由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监护人自行承担。

3.提供病史者要对提供的病史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有隐瞒患者病史者,所导致的一切后果由监护人全部负责。

4.凭目前医疗条件,精神疾病的诊疗手段可能会导致难以防范和避免的后果,如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伤残等并发症,甚至导致死亡等后果。

5.住院患者在精神症状的支配下可能会发生难以防范和避免的风险及意外,如毁物、冲动伤人、逃跑、杀人、自伤、自杀等,以及其他不可预料的风险及意外。

6.监护人对患者病情和医院的各项知情同意有知情权,若有不明之处应及时提出。

7.若发生医疗纠纷时,应按照相关法律处理。监护人可以要求封存有争议的病历,查看相关的药物及医疗器械,按照法律规定复印相应的病历资料。

8.住院期间,未经院方同意不得私自请外院医师诊治,不能自带药物(包括中药)给病人服用,所导致的后果由监护人负责。如自带药物给患者服用,应签署《自带药品知情同意书》。

9.由于精神疾病治疗的特殊性,某些药物、治疗项目、检查项目、康复项目不属于公费医疗或省、市医保医疗范围,需要自费的,应签署自费项目知情同意书。

10.住院期间,精神科药物血药浓度监测、精神科量表评定及相关护理监护记录、心理治疗、康复治疗等自费项目是临床处理的重要措施,医师有权酌情作出选择。

11.特殊精神病诊疗和护理措施在监护人签字表示知情同意后方可实施,监护人不签字或签字表示不同意的不得实施,但常规诊疗措施或者发生紧急情况的除外。

 

四、有下列行为的,监护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交费义务的,因此延误或中止治疗所造成后果的;

2.不履行知情同意的签名义务的,因此导致延误治疗或损害患者健康的;

3.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陪护义务的,因此导致不良后果的;

4.违反安全管理制度,擅自送交违禁物品给患者,因此造成不良后果的;

5.患者因精神疾病的病态因素而导致不良后果的。

 

五、监护人定义:监护人,指精神疾病患者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未成年患者的父母、(外)祖父母、已成年兄、姐等其他近亲属等。愿意承担监护责任和诊疗费用、提供经济担保的其他亲属、朋友、友、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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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手机:18026660282  18927398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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